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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范本大全(关于中标通知书的一些分享)

2024-10-29 10:12:38

一、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

招标人经过招标、开标、评标,最终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实际上是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最终选择与具有最优交易条件的投标人进行交易。因此,招标人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进而同意投标人提出的邀约属于承诺。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招标投标法》对中标通知书的生效采用的是发出主义,即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承诺即发生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二、中标通知书发出主体

一般情况下,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自行发出。例如,《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但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授权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以其名义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也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发出。例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也可以委托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出。”

三、中标结果公示与通知

1.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下称“《办法》”)建立了中标结果公示制度。《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第三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必须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接受社会的监督。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标结果等是否公示、在哪里公示,《办法》未作规定。

2.中标结果通知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这是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原则的必然要求。

四、相关法律责任

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一经发出即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则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则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参考案例——关于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

重庆市垫江县交通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实力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渝03民终1100号

关于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法院认为:

第一,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案涉公路改建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范畴。因此,本案应优先适用《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在《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时,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从前述规定来看,《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并未对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未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时合同成立与否作出直接规定。

第三,《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方式是要约、承诺,且在承诺生效时合同即已成立。本案中,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垫江交通开发公司的委托发出的招标公告属于《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要约邀请。实力公路开发公司作为投标人响应该《招标公告》内容提交报价并向招标人即垫江交通开发公司提交《投标文件》的行为具备《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要约特征,应视为要约。垫江交通开发公司在确定实力公路开发公司为中标人后向实力公路开发公司发出的包含有中标价格、中标工程范围、中标工期等内容的中标通知书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承诺特征,应视为承诺。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在发出后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垫江交通开发公司作出的承诺已生效。

第四,按照前述论断,中标通知书作为承诺,既是对投标文件的认可,也是对投标文件所确认的招标文件所载内容的认可,因此,垫江交通开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全部招投标文件所记载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均具有了法律效力。《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亦进一步明确规定:招标人和投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而该“合同实质性内容”实际是由全部招投标文件构成的合同内容。按照该条规定,该合同内容具有比普通合同更强的法律效力,即使双方达成合意,也无权背离该合同实质性内容订立其他协议。因此,垫江交通开发公司向实力公路开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双方的合同不但成立,而且具有优于普通合同的效力。况且《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并列存在的,后者的成立并不以前者为条件,因此,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并不影响“合同实质性内容”即承诺的效力,亦即垫江交通开发公司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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